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哪“五个严禁”?

发布时间:2024-12-22 15:28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
内 容: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哪“五个严禁”?

答 复: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推送处罚信息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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