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士安置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主持人: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退役军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主要采取哪些办法安置?
答:退役军士安排工作是各位战友比较关心的问题,依照现有相关政策,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军士服役期间所做的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工作:
一、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获得个人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等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二、安置办法
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
主持人:退役军士异地安置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异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主持人:我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补助?
答: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按照目前的政策标准,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是指服现役不满12年。实际中,也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一次性退役金,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偿,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按统一标准发给退役军士。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军士退役后,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和纳税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主持人: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吗?
答: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